(圖片是在冰島的公車,不是廢棄的喔!)
基本上出了車禍,如果你很不幸的是被撞的人,如果只是小擦撞,皮肉傷,不幸中的大幸,李律師建議你就和解了事,可以透過自行民事和解或是聲請調解 ( 1.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2.法院調解),以免傷口都痊癒了還在跟對方拉哩拉ㄆㄨㄚˊ,弄得心神不寧無法繼續上班。
如果真的被撞得很嚴重,必須要住院治療或是需要大筆醫療費用或修繕費用,撞你的人連壓驚紅包都沒包還說是你『自己來去給他撞的!』,耍痞子擺爛,也不和解,那就建議用法院的途徑來解決囉!
基本上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刑責 去關到死吧!!! 大多很輕的刑責)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告訴(金錢賠償)。
正所謂以刑逼民的手段吶。但是有的人就是不怕,因為如果是過失傷害刑責大多很輕啦!
民事的話,起訴狀內容大多是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91條之2侵權行為之規定 ,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可以請求賠償項目有哪些?
1.醫療費用(誰想住院吶?!):
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赴醫院醫療,期間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受害人得向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
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萬事都要錢):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定有明文。
(1)看護費(媽媽當看護也可以請求喔!)
按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意旨參照)。
(2)義肢、義齒、義眼、拐杖等費用。
(3)營養補品費。
(4)被害人乘車前往醫院之交通費(坐計程車開收據)。
3.不能工作之損失(受傷怎麼工作啦):
被害人因傷而停止工作或停業時所減少之收入,得依請求賠償。
(須提出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作為法院審定之依據。)
4.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以後不能工作了威拜託誰要養我喔)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應負賠償責任」。
(1)勞動能力是全部或一部分喪失,法院審理過程常參考醫院鑑定報告、被害人原有工作技能、工作性質、再就業可能,依心證認定之。
(2)勞動年數計算標準依訴訟實務有多種標準,有計算至六十歲退休年齡者,亦有計算至五十歲或五十五歲者,法院常參酌被害人原有職業、健康狀況 、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核定之。
5.精神慰撫金(嚇死寶寶了給我錢):
慰撫金不能漫天喊價,須斟酌被害人痛苦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經濟收入等狀況。依照我國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即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另參閱民法第194條)。而交通事故受傷慰撫金數額常因傷害輕重差異頗大(等李律師之後再寫一篇文章分享囉)。
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身體傷害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
提醒,要提出告訴的話,一定要注意時間,有的人會拖延假裝和解,先要你養病養好,再來談賠償,等你養好病一尾活龍了,對方又一會出國一會出差一會兒上山修行,一拖拖過兩年就真的GG了!
賠償請求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最後,肇事者有保險公司的話,一般而言兩年內的就醫單據、車資、看護、薪資(有請假證明),都可以申請理賠,而且是全賠(不需按過失比例折價),以及汽機車修理費用也是照單全收,如果你被撞其實也有錯(騎車騎到睡著了,沒有注意交通號誌轉換…等),肇事責任有一半甚至以上的過失責任,按李律師的經驗,除非對方真的太過分真的要出一口氣否則建議就不要上法院了,以免勞民傷財,因為訴訟一年半載再加上出庭時間,判決結果可能等於或甚至低於保險理賠,怎麼算都不划算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