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這個新聞,發現外遇渣男竟敢還要贍養費,我想是他連續劇看太多了,幻想離婚可以拿錢,讓他再去外面逍遙養別的女人,太讓我生氣了!!!!
加上之前曾經有網友提問過關於贍養費的問題,所以我來寫一篇文章釋疑 :)
關於贍養費
先翻開法典來看一下條文是怎麼說的∇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看清楚了嗎?民法1057條的法律規定,雖然看起來是在保障夫妻中處於經濟弱勢的一方,不過事實上,法院對於生活陷入困難的認定很嚴苛,因此想透過法律途徑拿到贍養費,成功機率並不高。
限於「判決離婚」才有適用。
法律規定的「贍養費」必須符合兩個要件:
一、請求的一方必須無過失
意思就是判決離婚的原因純粹是對方的錯,攏係一誒某丟拉!!!如果雙方都有不對,法院就不會判給贍養費了。實務上常見的請求贍養費卻被駁回的情形就是因為兩方都有過失。
這邊和究竟是誰先提出離婚無關喔!
二、必須「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簡單說就是活不下去了。
實務上認定蠻嚴苛的喔,大多是重病在床或是沒有謀生能力的老婆婆老公公才會認定是活不下去。
不是單純從有無謀生能力來看喔,如果請求的一方原本就有工作,自己養活自己還不成問題,並不會因為離婚就陷於生活困難的話(注意囉!是因為判決離婚!!!),那恐怕法院判給贍養費的可能性也不大。
此外,贍養費不是長期飯票吶,法院通常會定一個合理期限,並且金額也不是太高。
贍養費金額依當地公告的平均消費性支出為準,即使向法院訴請支付贍養費成功,也不要期望可以大發一筆橫財。因為離婚贍養費的給付金額,法官是根據各縣市政府公告的當地人民平均每月消費性支出(大多是23k~24k左右),為參考依據。
講到這裡,一定會有網友說,
『李律師吶,夭壽喔,我們是協議離婚的捏!?』
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是在「判決離婚」下才適用,如果是協議離婚,當然雙方自己談好、寫清楚就行了。用兩情相願的方式,在離婚協議書或是另立的契約書中,達成協議,明定該由誰付給另一方。
至於金額多寡,給付方式是按月給或是每半年、每年給,也都是夫妻達成協議即可。依照李律師的經驗,儘量約定一次付清拉,不要歹戲拖棚,否則之後很多時候人都跑了大多可能要不到錢了啊!
這時候又會有網友問拉,『萬一講好了,但是其中一方中途耍賴支付離婚贍養費,怎麼辦才好吶!』
不用擔心,可以請合法的討債集團幫忙。
就是上法院拉!!
可以拿當初簽好的契約書或協議書,向法院訴請要求繼續履行支付離婚贍養費的義務,法官如果認定對方須繼續支付時,便會強制扣押當事人的動產或不動產;如果當事人名下無資產的話,就會改從每月薪資扣走贍養費,但每月扣款會以月薪的1/3為上限。
除了贍養費之外,還有另外兩個途徑可以考慮,一個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當然這得要被請求方的財產比請求方的多才行)。
簡單說就是把雙方婚後財產拿來做個總結算。假如先生有900萬元、太太有100萬元,二者差額是800萬元,那麼太太可以向先生請求差額的一半也就是400萬元。
另一個是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太太可以主張因為先生外遇,使得太太受到精神上極大痛苦,所以依照民法第1056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但這個部分也必須是基於判決離婚,且受害人沒有過失為限。
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的話,精神慰撫金可以和贍養費做一個包裹式的請求(合在一起談出一個總包金額來)。
李律師最後提醒,離婚其實通常是當事人不願也沒預料到會走到的最後一步,人都會變,縱使過往曾經相愛到在雨中擁抱擁吻,現在卻是想拿水把對方淹死,但是倘若已經想清楚要把手放開來的話,建議一定一定要冷靜面對,不要意氣用事,隨隨便便就協議離婚或是簽署任何文件,簡單來說,羊要養肥了再殺吶!!!
如果你第一次面對到這樣的處境,不知道怎麼處理,建議即刻找律師討論,擬定方針,不論要不要上法院大都能做出最好的決策,處理妥善後,才能鼓起勇氣,抬頭挺胸走向未來康莊大道,牽起孔劉般男子的手共度未來吶!
有小孩的朋友,等我之後再發一篇扶養費的文章嚕!!贍養費跟扶養費不一樣,不要傻傻分不清楚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