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門號換現金,換到最後要賠償大筆現金?

(圖片是在美國西雅圖的化妝遊行,後方的小丑在看我們幹嘛圍觀個通馬桶的小丑)

標題是真的,不是在危言聳聽。

而且通常還要背刑責。

先來看看以下兩則新聞

門號賣300元 幫助詐欺判賠418萬

賣門號得300元 助詐騙判賠800萬
很多朋友可能一時缺錢,或是沒有多想一想,或甚至是朋友邀約,就一夥人一窩蜂一頭熱地去辦了門號,然後一次還辦了三到五個門號,順手就賣了換得現金,反正只要填一些表格,輕輕鬆鬆賺到錢。

但是,

媽媽沒有說過老師也一定有教過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當今詐騙集團犯罪猖獗,手法不斷翻新,為了逃避警方查緝,集團成員常收購一般民眾的手機門號、金融卡與帳號等,再利用來當作詐騙工具,取得被害人的財物。

這類詐騙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交付財物,因此已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詐欺取財罪,歹徒會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同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物品交付者,構成詐欺取財罪。

但若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或是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者,依同法第339條之4規定,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

前述第一個新聞,法院就認為,被告將門號任意持交他人,可預見嗣後取得該門號者極有可能為以該門號作為財產犯罪用途,卻仍予交付,具有幫助故意,不能以其未實際參與詐騙行為而卸責,因此依刑法第30條及同法第339條之4規定判處其八個月有期徒刑

民事的部分,男子變賣門號雖只賣得三百元,卻讓該門號成為詐欺的工具,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據此判決應賠償婦人四百一十八萬元
而且因為這類的新聞層出不窮,如果在法庭上抗辯『不知道』,『沒有預見』,法官大多無法接受。(沒有常識也要看電視吶,先生!)

賣掉的門號可以使詐騙集團可以用來詐取被害人的金錢。雖然賣的人你只是賣門號,沒有實際參與詐騙,事實上,申請手機門號屬於個人隱私,一般來說,不可能隨意提供給他人使用,即使因為特殊考量暫時借給別人使用,通常也會事先了解用途等。

況且現在申辦手機門號並無特殊限制,取得十分容易,依常理判斷,除非有不可告人的用途,否則實在沒有賣給別人,他自己去買就好了啊。

遇到這種案例,一般到法庭上,通常也是有理說不清的啦! 不過還是要視具體情節而定,詳情可以洽李怡貞律師官方LINE帳號 ,跟律師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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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輕鬆賺錢」,請直接聯想是詐騙陷阱,因為天下沒有不勞而獲的事。連律師都不好幹了啦,(你看我平時開庭辦案還要來寫部落格耶),哪個工作是輕鬆的啦?

而且學柯市場嗡嗡嗡小蜜蜂辛勤的投入工作,一方面可以累積社會經驗、鍛鍊身心,增加個人資歷,另一方面也能深刻體會賺錢不易,對別人的服務心生感謝吶,努力才是唯一不變的賺錢秘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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