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務上常發生夫妻以小孩監護權的歸屬作為是否離婚的談判籌碼,如小孩監護權歸我,我就同意跟你離婚等。
雙方常會因為小孩監護權產生爭執。
如果雙方爭執不下,只好交由法院來做判斷。


只有一個標準,就是:「子女最佳利益」,就是小孩監護權如果歸爸爸,對小孩是最好的,那就應該判給爸爸,反之,就應該判給媽媽。
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1.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

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
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
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而後,親權行使的法律條文在85年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會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關於子女意願的部分,即是依據小孩的自主判斷當小孩年紀較大時,會產生自主判斷的能力,小孩也會去考慮與那一方同住生活,會更融洽,且評估何方的照顧較為妥適,所以,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法院於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其意 見。但有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如果小孩年紀太小,法官會審酌「幼兒從母原則」,曾有判決指出,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所以,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監護權人。
一般在實務案件,小孩在5歲以下,有「幼兒從母」原則,由「過去照顧者繼續照顧原則」。
7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法院會請孩子出庭並徵詢其意願,此外也會請社工作訪視報告。

